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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换发、《培训记录簿》填写的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qhms   发布时间:2010-9-5 14:50:51   阅读:483
 

一、填写对象

1、航海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评估、考试通过或补考通过,且已取得《适任考试合格证(俗称白皮书)》;

2、海船值班水手/机工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评估、考试;

二、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六条 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见习三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或大副担任;

见习三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

三、填写要求

1、填写《记录簿》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中关于正确填写《记录簿》的几点说明,认真完成每一项实习项目和内容,并完整地填写每项实习报告。

2、《记录簿》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必须完整。请尽量写满见习报告的作业纸(包括附页),如页数不够,可另附信纸。

3、在两艘或两艘船以上完成实习的船员,船舶服务记录中必须填写所有实习船舶的服务记录,并经船长签名,《记录簿》中服务记录必须与服务簿中服务记录一致。还要填写所有实习船舶的资料。

4、必须按说明中规定填写教员检查见习进度表船长(轮机长)检查见习记录表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记录表由公司填写。评价报告船长鉴定意见栏由最后一艘实习船船长填写,内容需包括该实习船员是否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实习/见习培训以及成效如何、是否具备适任岗位、是否建议海事局核发适任证书等,最后签名并加盖船长章(轮机专业的要求轮机长也要在旁边签名并加盖轮机长章)。船公司评定意见栏由公司填写。

四、注意事项

1、必须取得海事局的适任证书考试合格证(俗称:白皮证)才可以将《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

2、每位学生必须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的使用说明规定填写(注:第6页的船舶服务记录及第六部分的船长鉴定意见一栏须加盖船章);

3、海事局只认可《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日期之后的在船工作海历满12个月方可换证。

12个月海历的计算方法: 《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日期、服务簿的上船任职时间及收到《船上培训记录簿》时间中的较后者为计算开始时间,同时必须减去休假时间,达到12个月。

A:船员A:第一次在船工作时间为2001.3.2--2001.11.2

第二次在船工作时间为2002.2.10—2003. 2.10

《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日期为2001.8.2

船员收到《船上培训记录簿》即可算为开始在船培训时间为2001.9.2

计算:(2001.9.2—2001.11.2+2002.2.10—2002.12.10=12个月

B:船员B:第一次在船工作时间为2001.3.2--2001.11.2

第二次在船工作时间为2002.2.10—2002. 9.10

第三次在船工作时间为2003.1.5—2003.8.5

《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日期为2001.8.2

船员收到《船上培训记录簿》即可算为开始在船培训时间为2001.9.2

计算:

2001.9.2—2001.11.2+2002.2.10—2002.9.10+2003.1.5—2003.4.5=12个月

4、在按上述方法计算海历满12个月后才可以上缴《船上培训记录簿》和完整的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所有海历)。

5、特别提醒:培训部将以最快的速度为已具备条件的船员办理开封手续,同时通过公司网站船员之窗”-培训考证栏目中发布已开封人员名单。请通过三副/三管轮考证的船员及时跟踪自己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开封日期,休假船员及时到海员公司培训部申领,在船人员在到港换人前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及相关上船人员,以便尽快递送。

五、职务签证

三副/三管轮证书发证日期之后在船工作实际担任三副/三管轮职务满12个月才可以换发二副/二管轮证书,并且必须提供完整的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和所有海历)。具体海历计算参照例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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